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0-26 10:40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旅〔2025〕291号

  

各区体育、文化旅游部门:

  为实现本市体育部门的行业日常监管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有效衔接,规范本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的流程,进一步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效能,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和上海市体育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协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体育局

  2025年10月22日          2025年10月22日

  

上海市体育领域

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体育部门的行业日常监管与文旅部门所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部门将发现的属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并开展执法协作,以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发现上述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直接进行处理并需要体育部门协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线索定义)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线索,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涉嫌违反体育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由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初步核查)

  体育部门通过行业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途径获取违法行为线索。

  体育部门在获取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经初步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且属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违法行为线索。

  第五条(责令改正)

  体育部门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责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的,形成的线索应当移交给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据体育部门依法实施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需要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并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体育部门应当在撤销行政许可(备案)后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六条(移交要求)

  体育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时出具《上海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函》(以下简称《线索移交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符合移交要求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不符合移交要求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线索移交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函告体育部门予以补充材料,出具《上海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移交线索补充材料函》(以下简称《补充材料函》),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充材料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充,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补充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收到补充材料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定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应当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复函说明情况。

  第七条(案件管辖)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关于执法机构权限分工的规定,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体育领域违法行为。

  第八条(协助调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需要查询体育领域许可、备案、监管等信息,体育部门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体育部门就许可、备案、监管以及相关专业事项等予以说明、确认或者提供相关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应当以《上海市体育领域行政执法协助函》的形式向体育部门提出协助的具体要求,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海市体育领域行政执法协助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需要体育部门派员协助案件调查或会商的,体育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中,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函告体育部门对案件进行会审。

  体育部门收到会审函件后,应当及时就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罚及证据要求等提出会审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案件涉及陈述和申辩、听证复核的,体育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条(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属于本机构管辖且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决定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告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信息互通)

  体育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日常监管信息共享、行政处罚案件情况通报等信息互通机制。

  体育部门应向同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抄送辖区监管对象名单,并及时抄送监管名单变化情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等信息以及日常监管中的责令改正等情况;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体育部门抄送辖区体育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中旬之前向市体育局通报上半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办体育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通报上一年度案件查办情况。

  体育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知晓辖区体育领域发生突发重大复杂案件和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互相通报。

  第十二条(日常协作)

  体育部门在行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可能存在涉嫌体育领域违法行为,在获取违法行为线索时存在困难,认为需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供协助的,应当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出协助的具体要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业务指导)

  体育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日常业务沟通等相互配合工作。体育部门应当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实际,及时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出与体育领域行政处罚的取证、定性、裁量有关的意见建议,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体育部门的执法培训。

  第十四条(行刑衔接)

  体育部门发现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当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体育领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同级体育部门予以协助,体育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复议和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附件:1、《上海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函》

          2、《移交线索情况表》

          3、《上海市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移交线索补充材料函》

          4、《上海市体育领域行政执法协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