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8-22 18:42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旅发〔2025〕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超高清先锋行动计划”合作备忘录》《上海市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超高清视频服务规模化发展,提升数字内容制作工业化水平,促进高新视听创新应用,市文化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21日

  (联系人:何 潇   联系电话: 23118309)

 

  附件

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超高清先锋行动计划”合作备忘录》《上海市超高清视听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超高清视频服务规模化发展,提升数字内容制作工业化水平,促进高新视听创新应用,规范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以下简称“本经费”)纳入市文化旅游局部门预算安排,用于上海市促进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工作。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平衡。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二)公开公正。通过市文化旅游局门户网站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三)注重实效。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超高清技术在内容制作领域应用

  鼓励使用4K/8K超高清技术拍摄制作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体育赛事、综艺等专业化节目。

  (二)支持构建内容创制新型工业化体系

  鼓励综合使用人工智能、虚拟摄制、5G等技术加快提升视频内容创制效率,探索超高清内容生产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业化解决方案。支持建设高质量超高清视频语料库。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开展剧本创作、角色与场景生成、智能推荐与分发等应用。

  (三)支持沉浸式内容制作及应用

  支持使用VR/XR、裸眼3D等视听技术制作视听内容并在传媒、文旅等领域开展创新应用。

  (四)支持高新视听企业集聚发展

  支持建设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新型产业孵化器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本经费主要采取事后支持、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使用限制)

  本经费不得用于与高新视听内容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工资、福利、罚款、捐款、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会议、车辆维护、维修等费用,不得用于证券、期货、外汇及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预算编制)

  市文化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本经费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已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本经费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高新视听内容产业发展经费申报表》;

  (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项目评测和评审)

  市文化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对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内需要测评的领域开展申报项目技术评测,并出具技术评测报告。市文化旅游局依据技术评测报告和专业测评报告,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程序将支持情况通过市文化旅游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不予支持范围)

  (一)同一项目不可兼报本经费下的多条支持内容;

  (二)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三)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项目;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

  市文化旅游局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本经费及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本经费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项目,市文化旅游局将保留收回支持经费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申报本经费。同时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