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苏州河旅游标识牌设计制作采购公告

2023-10-27 09:31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因工作需要,现对苏州河旅游标识牌设计制作项目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项目编号

KB-CS-SHWL-20231002

项目名称

苏州河旅游标识牌设计制作

采购单位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代理机构

上海科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

概况

1.  项目名称:苏州河旅游标识牌设计制作

2.  项目地址:具体由采购人指定

3.  采购内容:协助市文旅局完成苏州河旅游标识牌的设计和制作等,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4.  预算金额:400000元(含税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

报名条件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

4.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采购人

姚烁烨

联系电话

021-23111111

传真

/

邮箱

/

代理机构

陈懿婷

联系电话

021-68882058-21

传 真

021-68880506

邮  箱

sh20150818@163.com

报名时间

2023年10月27日下午13:30起至2023年11月3日下午16:30(法定工作日)

报名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3058号长青企业广场148室

开标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3058号长青企业广场148室

开标时间

2023年11月7日13:30

备注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23年10月27日下午13:30起至2023年11月3日下午16:30(法定工作日)携带以下符合规定的资料(含证照类原件),至代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3058号长青企业广场148室进行现场报名验证及领售采购文件,证照类原件验证后退回,其他资料均由代理机构留存,如有缺漏或差错,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报名或进入后续投标,报名材料如下:

1.  营业执照或等同合法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选一,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应有正确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中小企业声明函(行业属性按“其他未列明行业”自我认定,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具体格式详见公告附件。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采购文件,逾期不再办理。

投标人必须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科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财库〔2022〕19号文相关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 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以下内容仅供阅读对照使用,报名时无需提供!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六、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七、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八、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8日 实施日期:2011年06月18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