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2025-09-23 15:32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2017年3月起,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组织10家单位在全国范围率先开展面向社会的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并于2018年11月制订发布《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操作细则。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原规程已于2023年过期。因此,我局开展了规程修订工作。
一、规程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领域制度建设的需要。鉴于广大市民对文物鉴定咨询有较大需求,同时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缺乏明确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因此2018年制订发布的规程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民间收藏文物鉴定领域制度上的空白,是一部操作层面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12月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在本市建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服务机制,为该领域制度建设提供立法依据。对规程进行修订完善,既有利于延续已有工作机制,也有利于加强社会文物领域创新探索和制度建设。
二是坚持正面引导的需要。随着民间收藏不断升温,文物流通领域随之出现借文物鉴定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市场乱象。10家公益鉴定推荐单位通过申请人签署承诺书、专家提供倾向性意见等方式,坚持正面引导、主动服务、专业护航,全力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自2017年民间收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工作开展以来,已累计进行了1166场公益鉴定咨询服务,接待收藏爱好者51143人次,无偿鉴定藏品114215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是系统总结经验、优化规范工作流程的需要。经过7年常态化公益鉴定活动,上海已逐步建立专业化、门类齐全、运行规范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工作机制。为加强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活动的管理,规范民间收藏文物鉴定推荐单位和鉴定人的鉴定行为,维护文物鉴定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2018年规程基础上系统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优化现有的文物鉴定工作程序、标准,创新管理模式和制度。
二、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程修订草案共十四条,包括规范目的和上位法依据(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界定(第3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准入条件(第3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基本设施设备(第4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公开告知事项(第5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上报义务(第6条)、藏品鉴定咨询申请人的身份登记及存档(第7条)、不予鉴定的藏品类型(第8条)、藏品鉴定咨询申请人的承诺义务及其规范(第9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的倾向性鉴定信息范围(第10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及其规范(第11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律规范(第12条)、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罚则(第13条)和新规范实施时间及新旧规范衔接问题(第14条)。对比2018年发布的规程,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增加相关制订依据
在规程修订草案第一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作为规程修订草案制订依据。
(二)增加了鉴定门类和专业人员数量的要求
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应“具有三个及以上文物门类的鉴定能力,且有三名及以上从事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细化不予鉴定的藏品范围
细化第八条“不予鉴定”的藏品范围,对原第四项“超出鉴定范围的”具体所指对象,明确界定为“只提供送鉴藏品照片或送鉴藏品数量、类别超出本次鉴定咨询服务范围的”。
(四)明确专业人员鉴定意见形式和内容
为确保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工作的公益性,避免鉴定咨询服务成为个别申请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引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细化第十条相关要求,明确“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文物鉴定的专业人员,仅鉴别送鉴藏品的真伪和年代等信息,将倾向性鉴定意见口头告知申请人并予记录,不对送鉴藏品市场价格进行估价”。
(五)增加推荐单位工作人员的自律规范
新增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推荐单位加强“文物鉴定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建设,倡导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此外,结合实际工作,本次修订还相应调整、优化了作为规程附件的《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记录》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