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2023-02-02 16:03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促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激励、促进和规范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开展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评估工作具有必要性。因此,亟需在《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规定,确保有关工作和措施规范、有序实施。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有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的对象
《办法》明确了评估对象是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明确实施主体、评估周期和评估工作方式
《办法》明确了评估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三年一次,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地考察等。
(三)明确评估程序
《办法》明确了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审定。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市属保护单位分别按照流程初步评定,并将评审情况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最终审定。
(四)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评估内容
《办法》明确了评估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包括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情况;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
(五)明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评估内容以及丧失传承能力的核实。
《办法》明确了评估传承人的授徒、传艺、参与宣传和交流、项目实践、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传承补助经费使用等情况。
对于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不参加评估。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保留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
(六)明确评估结果等次
《办法》明确了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
(七)明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不合格的情况
《办法》明确了保护单位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实践活动等七种情况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等六种情况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八)加强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和传承人补助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和传承人资格。评估结果等次为优秀的保护单位和传承人,采取相应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