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7-02-07 02:42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机构)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称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互联网文化等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条(监管原则)

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及内容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未经报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二)营业性演出的表演节目含有涉及政治、宗教、色情等未经批准的内容;

(三)擅自变更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演出时间、地点等演出要素;

(四)有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未经公安或消防部门批准;

(五)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的演出门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娱乐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娱乐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二)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艺术品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艺术品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二)不能证明经营的艺术品的合法来源;

(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四)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三)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四)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网络游戏检查依据及内容)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二)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内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

(四)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要求重新申报;

(五)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

(六)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八)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含有禁止内容;

(九)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存在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事前约谈)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约谈。对举办主体、活动内容及筹备情况进行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干预,指导主办方进行调整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书面检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时间,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等。

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实地检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

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市和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定期检查方式的,应当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频次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确定。对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应当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文化市场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年度检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依法采取年度检查的,应当将年检的期限、方式和要求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

实施年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办理,也可以根据作出行政审批的时间先后分别办理。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应当事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等。

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完成书面检查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前应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检查记录)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经核对无误的,由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处理决定)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移交市和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整改复查)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发现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移交市和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结果反馈)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和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可根据反馈信息视情况将违法经营主体列入上海市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归档要求)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监督检查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

(一)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

(二)由检查人员签名的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还应当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书面检查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举报处理)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投诉与举报。收到对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市和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联合惩戒)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文化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从登记发照、审批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协同机制,共享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信用监管)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风险监管)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机制,在加强动态监管过程中尽早发现和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第二十九条(网格监管)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网格化管理。依照重点监管和面上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内容,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监管对象为单元,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明确网格化监管人员及其职责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监管对象的信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制订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竞争规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检查纪律)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追责规定)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事前约谈记录单》

2.《营业性演出事中事后监管记录表》

3.《娱乐场所事中事后监管记录表》

4.《艺术品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记录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中事后监管记录表》

6.《互联网文化事中事后监管记录表》

7.《网络游戏事中事后监管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