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LBT011-2011

2015-07-21 06:10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本标准规定了游客中心的设置要求、设施配备及服务的内容、形式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各类旅游景区中的游客中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775-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旅游景区  tourist attraction
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游客中心  tourist centre
旅游景区内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属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所提供的服务是公益性的或免费的。
基本游客服务  basic tourist service
基本游客服务主要指免费为游客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厕所、寄存服务、无障碍设施、科普环保书籍和纪念品展示。
3.4  
旅游咨询  tourist consultation
为游客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景区及旅游资源介绍、景区形象展示、区域交通信息、游程信息、天气询问、住宿咨询、旅行社服务情况问询及应注意事项提醒。
旅游投诉 tourist complaint
旅游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对旅游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口头或书面上的表示。
3.6  
旅游管理  tourist management
对游客中心服务半径范围内的各类旅游事物及游客中心本身进行管理,包括旅游投诉联网受理、定期巡视服务半径范围、紧急救难收容及临时医疗协调,以及设置游客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公示牌。
其他游客服务  other tourist service
雨伞租借、手机、摄(照)像机免费充电、小件物品寄存、失物招领、寻人广播服务;电池、手机充值等旅游必需品售卖服务;邮政明信片及邮政投递、纪念币、和纪念戳服务;公用电话服务,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移动信号全覆盖,信号清晰;有条件的,提供医疗救护服务,设立医务室,配专职医护人员,备日常药品、氧气袋、急救箱和急救担架。
4.3 A级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除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 类型
6.2 中型游客中心: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中年服务游客量30万~60万(含)人次的游客中心。
6.3 小型游客中心:2A和A级旅游景区中年服务游客量小于30万(含)人次的游客中心。
8.2.5 游客中心建筑不能与旅游星级厕所合设时,两处建筑之间应有明确的路标指示,距离不宜超过200 m。
8.2.6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JGJ 50-2001的规定。
游客中心应包括服务区、办公区和附属区。
8.3.2.3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GB/T 18973-2003中一星级厕所的规定。
10.2.2 咨询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的徽标胸牌。
10.5.5 提供咨询电话,为游客提供本景区及周边地域的旅游咨询服务。
游客中心主管部门应对游客中心的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游客中心应接受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游客的监督和检查。
中文名称为游客中心,英文名称为Tourist Centre。
游客中心的图形标志采用国际通用的代表信息(information)的第一个字母i为符号要素的构成,参见附录A。
游客中心标志“i”见图A.1,标志的颜色应为CMYK(印刷四分色模式):C0,M40,Y90,K0。
游客中心的标志可单独使用,其正色应用和反色应用见图A.2和图A.3。应用时应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A  
A           
游客中心的标志为信息(information)的字首字母“i”,见图A.1。
图A.1 标志
游客中心标志的正色应用见图A.2,反色应用见图A.3。
图A.2 标志正色应用                        
图A.3 标志的反色应用
标志、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组合的示例见图A.4。
图A.4 组合应用
A.4 引导路标
引导路标的示例见图A.5。
 
 
 
图A.5 引导路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