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红色资源!沪新规7月1日实施,亮点逐个数

2021-05-21 17:17 来源: 上海发布

  今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全市红色资源领域的专项立法提出了联席会议机制、名录制度、长三角联动等全国独有的体制机制和创新举措,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名录制度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此外,为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

  《条例》明确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谁是红色资源的保护责任人

  条例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明确红色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为充分调动权利人、使用人的保护积极性,进一步激励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履行好保护职责,《条例》规定,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予以激励和支持。

  擅自涂污、损毁红色资源标识,个人最高罚2千

  此次立法对“纪念、保护标识”专门作出规定,《条例》明确,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简称红色遗址)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设置保护标识。

  《条例》明确,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党史研究机构会同市文化旅游部门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或者保护标识。

  《条例》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如果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鼓励社会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条例》第48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推动红色资源长三角协同保护

  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推进区域联动对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次立法设置了“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明确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协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加强馆际资源协作开发;推动长三角区域在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培育、研发、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推出精品力作;打造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圈等。

  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资源,实施分类保护

  为平衡好红色资源保护与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此次立法提出实施分类保护。

  根据条例,对红色旧址、红色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不可移动的红色资源实施分四类保护:一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二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三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示予以保护。四是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按照公共文化设施、城市雕塑等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条例》明确,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不得擅自在红色遗址原址重建,并建立红色旧址、纪念设施修缮、改扩建审批内部征询意见制度。

  破坏红色资源将受到信用惩戒

  对于损毁、破坏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违法行为,《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罚手段,《条例》通过设定相应的指引条款予以明确。

  同时,针对违反红色资源纪念、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等行为,《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治安与刑事处罚、信用惩戒、政府及部门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破坏红色资源还将受到信用惩戒。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