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

2024-01-26 10:33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教育电视台、各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400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相关报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统计工作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统计工作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是广播电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系统性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进一步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为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要求,不断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要做好新增统计指标数据的收集工作,完善统计台账。统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指导填报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提供真实情况,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避免产生错误数据。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同时,加强与电视剧审批、网络视听节目发行许可和其他有关行政数据衔接,切实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三)夯实基本单位信息基础

  各单位要按照新修订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调整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中的单位树结构,进行单位基本信息更新、审核和确认。

  二、工作内容

  (一)名录库维护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完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广基信表)的信息更新,包括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地址、营业执照、填报人及广播电视资质情况信息等。区融媒体中心的机构树统一为:本级、综合广播、综合频道、网站或APP。拆分互联网电视(OTT)集成平台、内容服务平台,对“注册登记类型”进行核对确认。

  (二)2023年统计年报工作

  统计年报是通过全面调查的方式,反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情况。各单位应于2024年2月8日前完成2023年年报数据在线报送工作,包括上传数据审核、年度对比分析、年报说明等电子文档(详见附件3)。

  (三)2024年统计季报工作

  各单位应分别于2024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12月15日前上报2024年的一、二、三、四季度的“广播电视统计季报”,季报数是年初至季末累计数,4季度的季报是年初至11月累计数加上12月预估数。

  (四)2024年统计快报

  有关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12月15日前上报“2024年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统计快报”(广基22表)。

  三、报送方式

  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网址:http://gdtj.nrta.gov.cn)填报。

  在报表编制、报送过程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我局财务处联系(电话:33394118、23118106)

  特此通知。

 

  附件:

  1.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目录》(2023年版)

  2.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注意事项

  3.“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操作流程(简)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2024年1与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