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2-08-02 17:35 来源: 上海人大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1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sc@163.com

  (三)传 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对“打造上海文化品牌”提出了新的部署和要求。2020年起,上海启动社会文物领域系统性改革试点,并将“建设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列为改革试点的重要任务。为了充分发挥本市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资源优势,依托浦东新区打造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以浦东新区法规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围绕文物艺术品市场高水平开放,明确政府职责

  一是明确开展文物艺术品交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守牢文物艺术品安全底线;二是明确市和浦东新区政府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推动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三是明确市和浦东新区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做好相关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围绕规范交易活动,设立交易服务中心

  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鉴定等服务,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进行管理。通过设立服务中心,按照“附条件、严监管、控风险”的要求,保障拍卖企业通过服务中心规范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围绕丰富交易形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域外开展文物艺术品保税表示交易活动作出规定;二是鼓励通过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文物艺术品在线展示、交易、定制服务等活动;三是对文物拍卖企业开展的在线文物拍卖活动,通过“一网通办”、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拍卖标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四)围绕培养文物鉴定人才,释放改革创新红利

  一是加强文物鉴定人才培养,由上海市社会文物行业协会定期举办文物鉴定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从而培养一批适应上海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二是明确经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可以视作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

 (五)围绕加强监管措施,确保文物艺术品交易安全

  一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加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建立文物市场信用信息分类监管平台,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指引规定,并明确服务中心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如何发挥上海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特点,依托浦东新区的优势更好打造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

  2、如何加强与现行机制相适应的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文物艺术品交易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与促进浦东新区文物和艺术品(以下统称文物艺术品)交易,推动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开展的文物艺术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与要求)

  本市坚持守正创新、扩大开放、交流互鉴、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从事文物艺术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艺术品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本市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动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依托区域制度基础、开放优势和资源条件,推动文物艺术品交易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依法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有关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制度、规划和标准,依法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东新区文化旅游、商务、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相关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艺术品交易服务中心)

  本市在浦东新区设立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鉴定等服务,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进行管理。

  服务中心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服务中心的管理责任)

  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技术等条件的拍卖企业,可以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服务中心对拍卖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拟列入、移出的拍卖企业名单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名单制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服务中心不得允许文物商店通过其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服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规范,明确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的条件、范围与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等;

  (二)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内控内审机制,发现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服务中心文物拍卖标的报审)

  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文物前,将拟拍卖标的报经服务中心内部审核通过后,由服务中心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不得瞒报、漏报、替换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未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对文物拍卖标的进行宣传、预展和拍卖。

  服务中心的报审材料应当包含服务中心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签署的标的征集鉴定意见。服务中心和拍卖企业应当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规定,严格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条(服务中心文物拍卖记录备案)

  通过服务中心报审的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服务中心应当将拍卖记录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服务中心和拍卖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保密义务)

  服务中心对在提供服务中获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除依法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等法定情形或者与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特定作品拍卖)

  支持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境外征集的、1949年以后去世的部分外国艺术家创作的作品。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前款规定作品,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和拍卖记录备案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出境管理)

  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保税区内的临时进境文物滞留时间满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书面申请延期复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滞留时间每累计满二年再次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办理实物审核手续。

  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复出境的临时进境文物,再次出境时,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税展示交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文物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在线展示交易)

  鼓励有条件的文物艺术品经营单位通过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文物艺术品在线展示、交易、定制服务等活动。

  对依法开展的在线文物拍卖活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拍卖标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六条(文物鉴定人才培养)

  本市加强文物鉴定人才培养,支持文物经营单位的专业人员参加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鼓励国有文物博物单位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物鉴定实习实训。

  本市社会文物行业协会定期举办文物鉴定专业技术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

  在申请文物商店设立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时,按照前款规定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可以视作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支持政策)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领域专项资金中作出专门安排,用于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文物艺术品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支持和保障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金融支持)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金融创新,为文物艺术品交易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第十九条(联合监管)

  市和浦东新区文化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艺术品市场监督管理,主动开展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并会同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文物市场信用监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市场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平台,并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

  市和浦东新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经营单位的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以及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情况,评定其信用等级,并作为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的依据。对信用等级评定较高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实施警示、惩戒。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易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艺术品,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

  (二)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或者文物拍卖记录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服务中心的法律责任)

  服务中心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管理责任,或者允许文物商店通过其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服务中心内部责任追究)

  因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或者艺术品交易的企业过错,导致服务中心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服务中心可以按照有关交易规则或者约定,依法向有过错的企业进行追责。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