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旅游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5-31 13:51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旅发办〔2022〕1号
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促进上海旅游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做好相关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促进上海旅游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上海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促进上海旅游行业
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旅游部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要求,帮助本市旅游业加快恢复,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国家和本市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承续2020年上海旅游助企纾困“12条”、2021年上海旅游提质增能“12条”政策措施,现进一步提出促进上海旅游行业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因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2年第二、三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者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旅游、文化娱乐、住宿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困难行业,不裁员少裁员的,按照企业申请时上月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人数计算,给予每人600元一次性稳岗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300万元,鼓励企业稳岗留岗。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对小微企业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
对旅游等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三、实行疫情房租减免
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
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6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
四、加强惠企金融支持
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宾馆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乡村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市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按0.5%收取担保费,对政策性的创业担保项目免收担保费。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鼓励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
五、强化专项资金扶持
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化完善支持方式,调整支持重点,加大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支持力度。对2022年符合相关条件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适当予以贴息支持。持续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旅游重大项目投资、旅游目的地建设、旅游新品牌新空间打造、数字文旅建设、重大旅游活动等项目,尽快启动2022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2022年对文化旅游、住宿等行业防疫和消杀支出,给予分档定额补贴。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对旅游、住宿、文体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服务、移动办公等服务。
降低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成本,对非居民用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天然气费10%的财政补贴。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免收3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2022年4月至12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至现行标准50%。
七、拓展经营发展空间
支持旅游企业参与重大活动接待,搭建旅游企业与大型节展活动的对接平台。鼓励旅游企业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工青妇、公务及团建等活动提供服务,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会展等事项,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鼓励旅游企业围绕一江一河、崇明生态岛、郊区新城、红色寻访、海派城市考古、文化记忆、工业游览、古镇民俗等主题,为职工市内疗休养、春秋游活动设计专门线路,提供相应服务。支持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选择有资质且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旅行社开展春秋游,鼓励有条件的旅行社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服务,实施学生优惠价及学生总量5%的困难学生免费额度。鼓励文博场馆助力“双减”政策开展延时服务,对中小学生提供免票或者学生票等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支持企业发放文旅消费券,带动形成消费热点。
八、实施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旅游企业结合岗位技能需求,组织在岗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按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培训的相关规定享受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的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每人每次补贴600元,2022年年内不超过3次。获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九、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引导旅游企业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积极探索新发展模式,创新有效匹配市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支持旅游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旅游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探索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卓越实践,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并在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打造文旅精品项目
坚持文旅融合,加大政策引导,突出上海都市型全域旅游特点,聚力“道路+”“公园+”“生活圈+”,发展认定一批家门口好去处。持续打造“一江一河游览”“建筑可阅读”“艺术新空间”“海派城市考古”等文旅品牌,大力发展红色游、新城游、工业游、古镇游、文博游等新业态。打响上海文化、上海旅游品牌,用高品质文旅供给引领创造消费新需求。加强跨周期布局,抢占文旅新赛道,充分发挥旅游投资市级协调机制作用,完善重大旅游项目库,加快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实施,推进高能级旅游目的地建设。
十一、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建立疫情监测机制,提升动态识别能力,强化隔离管控措施,普及推广防护理念,恢复和保持旅游业发展秩序。
十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旅游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加快上海数字文旅中心建设,提升服务能级和水平。持续净化旅游环境,遏制旅游乱象。加强旅游宣传推广营销,支持文旅企业在“乐游上海”等平台进行免费推广、参加国内外旅游展会、开展线上线下双线推广,开展旅游产品的国内外宣传推介。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协同,发挥旅游与餐饮、零售、交通客运等政策集成效应和协同作用。加强市区联动,强化企业服务,切实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和配套支持。
国家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市级相关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