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2-01-13 15:50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旅规〔2022〕1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引导本市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规范经营,促进业态繁荣发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01月13日

  

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规范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本规定所称的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前述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成立剧本审查专家小组,发布违规剧本清单。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和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六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密室剧本杀活动,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或活动前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九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当自剧本上架之日起30日内,将自审后的剧本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剧本备案登记表;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剧本(含故事背景、剧情、角色介绍、人物对白);

  (四)   版权合法性声明。

  第十条  剧本的故事背景、剧情、角色、对白等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应当指导经营单位立即下架有关剧本,相关违规情形消除后再予上架;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应坚守生产安全、内容安全底线,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坚决抵制低级趣味,坚守意识形态底线;开展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制定行业标准,引导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开展信用评价,推动经营单位提升服务质量;指导经营单位依法处理版权纠纷,探索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帮助经营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违反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指导、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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