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和2023年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3-07-13 14:43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广电发〔2023〕1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和2023年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2022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设“广播作品类”“电视作品类”“传播机构类”和“组织机构类”四类。“广播作品类”和“电视作品类”各设“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类别,广电总局颁发扶持资金和证书。“传播机构类”“组织机构类”若干,广电总局颁发证书。

  申请“广播作品类”和“电视作品类”扶持项目的作品,一般应在2022年内制作完成。申请“传播机构类”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2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应满足《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对公益广告播出的相关要求,确保播出时长和条次,注意优化排播,提高传播效果。申请机构播出“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库”作品的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申请“组织机构类”扶持项目的机构,应在2022年内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引导、专项扶持、专题培训、作品征集、集中展播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请申报机构或个人于3月31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作品一并报送上海市广播电视局,经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初评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终审。

  此外,2023年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紧扣主题主线,提前谋划部署,做好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严格执行播出要求,科学合理编排,把握好时度效,用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的优秀作品引领社会风尚。加强公益广告全媒体传播和国际传播,持续提升公益广告的传播效果和社会影响。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和2023年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6号)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