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7-13 14:48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广电发〔2023〕4号


本市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2023年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首次注册

  凡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机构播音主持岗位实习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B级等次以上(含B级)。

  (二)延续注册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目前继续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的本年度注册有效期到期人员。

  二、不予注册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三、首次、延续注册申报材料

  本市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注册机关)。

  (一)首次注册

  1.《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PDF版;

  2.《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PDF版;

  3.学历证书PDF版;

  4.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双面、军官证、护照复印件)PDF版;

  5.《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汇总表》PDF及EXCEL版(附件2);

  6.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

  每位申办人的材料1至材料4归为一个文件夹,以“序号+姓名”作为该文件夹名称(“序号”应与材料5《汇总表》中顺序一致),并将以上材料汇总后连同材料5发送至报送邮箱。材料6(照片背面注明“序号+姓名”)单独报送市广播电视局受理地址。

  (二)延续注册

  1.《播音员主持人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3)PDF版;

  2.《播音员主持人延续注册汇总表》(附件4)PDF及EXCEL版;

  3.《播音员主持人证》原件。

  每位申办人的材料1以“序号+姓名”作为该文件名称(“序号”应与材料2《汇总表》中顺序一致),并将以上材料汇总后连同材料2发送至报送邮箱。材料3(《主持人证》)单独报送市广播电视局受理地址。

  四、受理方式

  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上述材料2023年6月6日前报送至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受理地址:中山南二路2419号上海数字文旅中心

  报送邮箱:luyq@shssgc.org.cn

  联 系 人:陆亚卿

  联系电话:33394062

  五、相关要求

  (一)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从同意注册之日起,在广播电视节目出声、出镜或署名时,可署名“播音员(主持人)某某某”。

  (二)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在广播电视各类节目中,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署名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文广影视〔2005〕1576号)执行,不得冠以“播音员(主持人)”称谓,一律以实习名义,应署名“实习播音员(主持人)某某某”。

  特此通知。


  附件:1.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申请表

  2.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汇总表

  3.播音员主持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4.播音员主持人延续注册汇总表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