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1-12-31 16:33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旅规[2021]5号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深入推进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正执法、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上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基准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所列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本裁量基准对违法所得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二、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从其规定。本裁量基准对该违法行为的从轻、从重情节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执行。

  三、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裁量基准正式实施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另行制定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

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录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

  2、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游泳)

  二、艺术品经营管理类

  3、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4、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5、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6、从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

  7、未按规定标明艺术品基本信息

  8、未按规定保留艺术品交易销售记录

  9、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10、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擅自举办涉外商业性展览活动)

  11、销售或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三、娱乐场所管理类

  12、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13、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类

  14、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类

  16、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六、著作权类

  1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七、电影

  18、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

  八、音像制品管理类

  1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

  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2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

  和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

  动

  九、出版发行管理类

  2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22、发行违禁出版物

  23、发行非法出版物

  24、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

  25、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2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

  十、印刷管理类

  2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28、印刷单位未取得印刷许可而印刷出版物

  29、印刷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

  30、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31、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2、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

  输出境

  十一、卫星天线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类

  3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

  34、超越《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十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类

  35、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36、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

  十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类

  3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未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十四、网络出版服务

  3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39、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十五、旅游管理类

  40、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41、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

  42、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43、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44、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45、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

  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46、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7、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48、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49、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50、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51、旅行社组织旅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52、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十六、垃圾管理类

  53、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逾期不改正的

  十七、控烟类

  54、未履行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的义务的

  55、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的


  共计17类55项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

  1、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

泳池水面面积或岩壁面积不足250平方米;且招收会员不足500名;且违法经营时间不足3个月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一般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情节较重:

1、招收会员1000名以上,且违法经营时间1年以上;

2、擅自经营行为被处罚后,又从事该违法行为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较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游泳)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的:

缺少率在25%以下或者1人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下罚款

2

一般情形

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3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情节较重:

1、缺少率在75%以上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较重后果的;

3、因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1年内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艺术品经营管理类(3~11)

  3、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相应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未备案,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2

第2次未备案的

处2千元以下罚款

3

被处罚后,仍未备案的

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

被处罚2次(含)以上后仍未备案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经营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禁止经营的艺术品数量在3件以下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禁止经营的艺术品数量超过3件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5、经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禁止经营的艺术品数量在3件以下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禁止经营的艺术品数量超过3件的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6、从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7、未按规定标明艺术品基本信息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规定

处1万元以下罚款

2

被处罚后,2年内再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2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规定保留艺术品交易销售记录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规定

处1万元以下罚款

2

被处罚后,2年内再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2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擅自进出口艺术品数量在10件以下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擅自进出口艺术品的数量超过10件的

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10、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擅自举办涉外商业性展览活动)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擅自展出的艺术品数量在10件以下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擅自展出的艺术品数量超过10件的

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11、销售或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销售或传播艺术品数量在10件以下的

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且销售或传播艺术品数量超过10件的

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

  三、娱乐场所管理类(12~13)

  12、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1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5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50%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3

因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者严重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13、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置游戏(艺)机1-25台(以收费端为单位计算)的

处5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设置游戏(艺)机26-50台(以收费端为单位计算)的

处7千以上9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设置游戏(艺)机51台(以收费端为单位计算)以上的

处9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收费端是指投币口或以其它形式收费的端口。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类(14~15)

  14、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不予行政处罚

2

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首次被发现,未能及时纠正或者首次免罚后又发现该类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15、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5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6人以上19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3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20人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15日

4

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引发安全事故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类(16)

  16、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

演出内容同时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或演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六、著作权类(17)

  1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权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1年以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15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并具有侵权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1年以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等情节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电影(18)

  18、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八、音像制品管理类(19~20)

1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违法音像制品的;

(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违法音像制品进销货记录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隐瞒、转移和藏匿违法音像制品和进销货记录的;

(2)故意隐瞒违法音像制品来源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被行政处罚(不含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经营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处10倍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和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当事人符合办理经营许可证条件,在办案过程中已申办受理或办出许可证的;

(2)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停止经营且不再经营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因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

(2)擅自经营的音像制品中,违禁或非法的音像制品超过半数的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九、出版发行管理类(21~26)

  2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 当事人符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条件,在办案过程中已申办受理或办出许可证的;

(2) 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停止经营且不再经营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 因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

(2) 擅自发行的出版物中,违禁或非法出版物超过半数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2、发行违禁出版物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违禁出版物的;

(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违禁出版物进销货记录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隐瞒、转移和藏匿违禁出版物和进销货记录的;

(2)故意隐瞒违禁出版物来源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购进或者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23、发行非法出版物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非法出版物的;

(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非法出版物进销货记录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隐瞒、转移和藏匿非法出版物和进销货记录的;

(2)故意隐瞒非法出版物来源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3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2)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24、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非法出版物的;

(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提供非法出版物进销货记录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隐瞒、转移和藏匿非法出版物和进销货记录的;

(2)故意隐瞒非法出版物来源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购进或者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

(2)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7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购进或者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25、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下列从轻情形之一的:

(1)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非法进口出版物的;

(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提供非法进口出版物进销货记录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没有从重从轻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隐瞒、转移和藏匿非法进口出版物和进销货记录的;

(2)故意隐瞒非法进口出版物来源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购进或者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

(2)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7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购进或者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2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主动上交执法部门未查获的非法出版的出版物的;(2)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供述出版物的印刷单位和数量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隐瞒、转移和藏匿非法出版物和进销货记录的;

(2)故意隐瞒出版物的印刷单位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十、印刷管理类(27~32)

  2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下列从轻情形之一的:

(1)如实供述出版物委印单位、个人和委印数量的;

(2)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停止印刷并主动上交出版物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下列从重情形之一的:

(1)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 转移、藏匿出版物的;

(2)印刷的出版物中,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占半数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8、印刷单位未取得印刷许可而印刷出版物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下列从轻情形之一的:

(1)如实供述出版物委印单位、个人和委印数量的;

(2)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停止印刷并主动上交出版物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下列从重情形之一的:

(1)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 转移、藏匿出版物的;

(2)印刷的出版物中,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占半数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

(2)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7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29、印刷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如实供述出版物委印单位、个人和委印数量的;

(2)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停止印刷并主动上交出版物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 转移、藏匿出版物的;

(2)印刷的出版物中,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占半数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

(2)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7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

  30、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以下从轻情形之一的:

(1)如实供述出版物委印单位、个人和委印数量的;

(2)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停止印刷并主动上交出版物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以下从重情形之一的:

(1)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 转移、藏匿出版物的;

(2)印刷的出版物中,违禁出版物或非法出版物占半数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1、未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印刷品经核实为合法出版物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下列从重情形之一的:

(1)拒不配合调查,不提供委印单位、个人信息的;

(2)印刷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

(2)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7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32、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有下列从轻情形之一的:

(1)如实供述进口出版物委印单位、个人和委印数量的;

(2)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停止印刷并主动上交进口出版物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并属于一般情形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有下列从重情形之一的:

(1)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检查, 转移、藏匿出版物的;(2)印刷的进口出版物中含有违禁内容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6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

(2)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7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印刷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内容的出版物,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3)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十一、卫星天线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类(33~34)

  3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1—5套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处 1.5万元以下罚款

2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6—10套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4、超越《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至三万元罚款

超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1—5套的

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超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6—10套的

警告、罚款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

超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11套以上的

警告、罚款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

  十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类(35~36)

  35、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登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数量1-100个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登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数量101-1000个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登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数量超过1000个

警告,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省级以上媒体重点报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国家及本市的督办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6、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内容的数量1-2个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规内容的数量3-10个;违规内容的数量1-2个,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规内容的数量超过10个;违规内容的数量1-2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内容的数量3-10个,且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省级以上媒体重点报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国家及本市的督办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十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类(37)

  3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未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被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两次及以上被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

4

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4-6个月

5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造成非常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2)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非常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极大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四、网络出版服务(38~39)

  3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同一自然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初次被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3

同一自然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被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9、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同一自然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初次被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3

同一自然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两次及以上被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

省级以上媒体重点报道,且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十五、旅游管理类(40~52)

  40、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初次因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招徕旅游者不足200人或者组织、接待旅游者不足6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初次因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招徕旅游者200人以上或者组织、接待旅游者60人以上的;或者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处罚后,第二次及以上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1、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初次因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招徕旅游者不足200人或者组织、接待旅游者不足60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下;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

初次因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招徕旅游者200人以上或者组织、接待旅游者60人以上;或者因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被罚后,第二次及以上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上15天以下;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以上30天以下;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0天以上;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因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第三次及以上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2、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初次因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被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

初次因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第二次因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较大程度损害消费者权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4

第三次因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3、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初次因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

初次因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第二次因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较大程度损害消费者权益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4

第三次因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4、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旅行社初次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且旅行社初次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二次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较大程度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第三次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5、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纠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的

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首次被发现,未能当场纠正或者首次免罚后又发现该类违法行为的

 

警告,处2千元以下罚款

3

第二次被发现因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违法行为的

被处罚后,又被发现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警告,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

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因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两次被处罚后又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6、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且初次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下,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以下

2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且因安排另行付费项目被处罚后,第二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上15天以下,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3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天以上30天以下,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4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0天以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以上

5

两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第三次及以上实施该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47、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的

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初次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被处罚后,第二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

两次以上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被处罚后,第三次及以上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或者从事该类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8、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招徕、组织旅游者不足50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招徕、组织旅游者50人以上150人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招徕、组织旅游者150人以上250人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招徕、组织旅游者250人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

已两次因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第三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9、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初次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以下

2

初次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被处罚后,第二次及以上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

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以上15天以下,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

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50、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初次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初次因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被处罚后,第二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两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第三次及以上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初次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初次因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被处罚后,第二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两次实施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第三次及以上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2、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千元以下罚款

2

初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第二次及以上从事该类违法行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从事该类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十六、垃圾管理类(53)

  53、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逾期不改正的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发现旅馆经营单位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于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类别三个以下的,处5百元罚款;提供的类别三个以上的,处1千元罚款)

2

旅馆经营单位第一次被处罚款并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于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类别三个以下的,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类别三个以上的,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旅馆经营单位第二次(包括两次以上)被处罚款并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于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类别三个以下的,处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的类别三个以上的,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处罚裁量基准中除“五百元以上”含本数外,其他“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十七、控烟类(54~55)

  54、未履行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的义务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

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

第二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三次及以上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未履行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义务

序号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裁量基准

1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

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

第二次从事该类违法行为

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三次及以上从事该类违法行为,视为情节严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