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2021-01-26 15:18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广电发【2021】1号


各持证机构: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1号)精神,现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换证审核标准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注重审核持证机构的社会效益和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持证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在此次换证工作中,现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一)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近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换证流程

  (一)在线填报换证申请

  1.2021年2月19日前,本市持证机构登录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nrta.gov.cn),选择“统一用户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后,选择“制作经营机构”--“制作机构业务”--“换证申请/月报”--“新建换证申请”,如实申报相关内容(详见附件填报指南)。

  2.按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信息及《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

  (1)各持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广电总局关于企业信息归集的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业务”--“一般信息变更”中的全部机构信息。信息缺失的持证机构,将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2)各持证机构应当对照换证审核标准,在《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中载明上一持证周期的节目创作生产和经营情况、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情况、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相关情况。

  《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中应当包含本机构的股权结构;如机构股权复杂,可提交前三级股权结构和律所出具的明确各级股东无外资成分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报告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不合格的机构,换证业绩审核亦不予通过。

  (二)汇总公告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换证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上旬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http://whlyj.sh.gov.cn/)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证件情况向社会通报。

  (三)换证办理

  请各机构在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审核结果为通过后,请到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续办)”(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055c2d0f-d69c-41c7-b77e-5de101c6625c),根据页面要求提交材料。也可以携带页面要求的纸质版材料至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中心(巨鹿路709号)行政受理窗口办理。

  五、业务咨询

  技术支持电话:010-86093681;

  业务咨询电话: 021-54033898;021-33394051; 021-23118222。

  请各机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推进,严格遵照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认真做好此次换证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填报指南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2021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