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资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11-26 06:18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旅〔2008〕4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旅行社市场,加强对分社的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内资旅行社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分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社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设立社简介,设立分社的可行性分析; 
2、分社经营场所地址、面积等; 
3、分社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介绍。 
  二、设立社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1、国家旅游局开具的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 
2、设立社所在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设立分社追加其注册资金的证明; 
3、设立社所在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同意设立分社的函并出具年检通过及诚信经营等相关证明。 
  三、按规定向我委缴纳分社质量保证金。 
  四、按规定填写《内资旅行社设立分社登记表》。 
  五、申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所有材料经核准后,我委在《内资旅行社设立分社登记表》上盖章。旅行社持相应证明文件、《登记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本市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并向设立社原审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社在取得分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备案,并递交《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