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17 14:19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旅规〔2024〕3号
各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相关文化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委宣〔2023〕302号)的规定,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修订了《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7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
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委宣〔2023〕302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纳入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主要包括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美术馆扶持资金、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等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首位,重点扶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二)统筹平衡。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乐游上海”微信公众号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建立健全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项目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条件。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申报内容需完整介绍项目整体建设情况和申请当年建设内容。
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扶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受理方式)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采取统一受理方式。
第六条(项目评审)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一)预审。对申报企业的资质和行政处罚记录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申报资质的企业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将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征求意见。征求区文旅局或社会团体主管单位对申报主体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申报项目可行性的书面意见,鼓励区文旅局对优秀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
(三)评审。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各项资金的量化评审指标不低于总评审指标的50%。
第七条(项目公示)拟扶持的项目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乐游上海”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人。
第八条(支持方式)对入选的项目,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对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给予一次性拨付,对申报时未完成的项目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7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30%。
第九条(反馈制度)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未完成项目主体应当向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报送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提交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反馈表。
第十条(项目验收)由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并选择重点项目进行巡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监督)对违反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将保留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逾期不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主体,取消拨付项目尾款,并视项目实施情况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专家管理)根据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文化项目扶持资金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广泛吸纳政府机构、研究机构、行业专业、投资估算、技术经济、财务管理、审计等领域的专家,明确专家资格、权利、义务、管理等内容。在每年动态调整专家库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专家抽选、所评项目的随机性。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根据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规范文化项目扶持资金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建立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绩效管理)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阶段有严重失信行为、虚假申报、违规使用文化资金或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将不予拨付资金,对已拨付资金实施追回,取消该申报主体2年内申报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资格,视情节严重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3日发布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文旅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