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价格有异议,合同也可以成立吗?(合同成立的过程)

2019-04-30 06:19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公司员工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旅游期限为913日至20日。911日上午我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对于旅游费用的预算,并注明以上行程、预算需传真回复确认,我公司在传真件上加盖了我公司的印章。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但提出另外要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我公司组织人觉得30元不是什么大问题,付款时旅行社肯定会“拉”掉的,遂要求员工做好准备。出发当天,大家按行程安排的地点前往等车,但久等不来。单位负责人问旅行社是怎么回事。旅行社说这个“单子”没有订立,根本没做准备,也无力临时承接这个团。我公司不认可旅行社的说法,旅行社既然对我方的传真基本认可了,又不履约,过错当然在旅行社。请问,我公司与该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是否成立?我公司可以向旅行社索赔吗?

刘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例中,公司向旅行社发出的传真内容具体确定,希望委托旅行社办理,属于要约。但是旅行社的回复对于合同价格是有异议的,要求进行调整。由于对合同价格的变更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旅行社的回复并不是对公司要约的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对旅行社的这个新要约,公司并未作出确认的意思表示,即没有进行承诺。按《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即然公司未对旅行社的新要约作出承诺,双方的旅游合同就没有成立。既然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旅行社也无须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