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传真件也可以作为合同使用吗?(合同的形式)

2019-04-30 06:18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打电话到XX旅行社询问周庄一日游的情况和价格。旅行社员工给我发了传真,标明了具体的游程,价格是每位120元。我觉得挺合适,便打电话说全家一起去的话,三岁的小孩是否要付钱。旅行社回复说小孩可以对折。我觉得这么小的小孩收钱不太合理,所以回复旅行社:小孩如果能免费的话,我们全家就星期六去。旅行社传真形式回复说可以,并通知我周六早上830分在XX旅行社门口集合。周六一早,我们全家赶过去。谁知旅行社忽然改口说小孩也要全价才行,要去就去,不去就算了。我觉得都说好的事情,怎么可以说变就变。旅行社的回答是:我们跟旅行社又没签订书面的正式旅游合同,口头不算的。请问旅行社的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我应该怎么办。

刘律师:《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本案中,游客与旅行社先前的讨价还价都是要约和反要约的过程,旅行社最后以传真形式回复说可以,即是旅行社对游客要约的承诺。而传真件本身就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因此,游客与旅行社的合同依法已经成立并生效。后面发生的旅行社要求加价,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旅行社已经构成违约。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继续按原定条件履行;如旅行社坚持不履行的话,游客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