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七:旅游合同约定的“准三星”酒店也算是三星级吗?(条款标准,星级)

2019-04-30 06:17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参加了无锡、南京二日游,说是住无锡XXX大酒店,准三星标准的住宿。结果住下来我觉得很差,别说三星,估计连二星也没有。请问我可以向旅行社索赔吗?

刘律师:首先“准三星”这样的提法是旅游行业规范所不允许的。《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使用说明”第六条规定: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而酒店的星级标准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住宿标准为“准三星”,属于约定不清,可以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和六十二条规定,以三星级酒店标准为履行参照。同时,如果旅行社是按三星住宿标准收取的团费,而实际提供的住宿标准又与三星标准差距较大的,游客可以提出索赔。但我们仍强调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区分标准明确地标出住宿酒店的星级,并尽可能约定清楚酒店地址。因为同样星级的酒店,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价格差异还是很大的。总之,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尽可能详细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