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工资制度合理吗?

2018-01-16 09:03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某旅行社的工资政策是:导游和该社签订劳动合同后,旅行社为导游交纳三金、发工资900元/月,如果导游一个月出团日在10天以上,则这900元就没有了。签订劳动合同后导游就是该社正式职工,所以尽管不用坐班,但是一旦有请假等现象,则请假的病假事假工资需要扣除。假设某导游本月带团日超过10天,则拿不到这900元了。而且如果他在这个月里有请假的话,则意味着不但这900元拿不到,还需要倒贴钱作为事假的被扣工资。我想请问律师先生:这样的工资政策合理吗?

刘律师:首先,我们明确一个前提:在你所说的情况下,出团本身应当是计算入工作量的,是有带团津贴的。如果少于10天,则按900元工资计算,如果出团10天以上的,则工资收入会超过900元的。这种情况下,该旅行社的做法是可以成立的,是对工资形式的一种约定。该旅行社为了避免导游因出团天数不足,而造成收入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规定了900元的最低工资。当你的出团津贴等合法收入超过了900元,就按出团所得作为工资标准,而不是这900元的标准。
      关于病假、事假扣工资的问题。职工可以请病假和事假,但依法应当扣减工资。病假工资依法定标准计算。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事假工资依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