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文旅部第四版)

2021-02-05 16:35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第四版)

国家文旅部

2020年9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前提下,推进剧院等演出场所开放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要继续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慎终如始、再接再厉,抓紧抓实抓细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特别是要提前做好疫情防范应对工作。

  (二)坚持科学防控。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科学动态调整演出场所防控策略和措施。

  (三)坚持精准防控。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演出场所精准防控,原则上不对全辖区、全行业实行“一刀切”。

  二、基本要求

  (一)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要同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适当控制参加人数规模。按照科学有序原则,优先放开室外举办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75%;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不同剧场之间应当实行错时错峰或者通过不同路径出入场。

  (三)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

  (四)防控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区域的,建议暂停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防控措施

  剧院等演出场所要在遵守当地防疫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场所防控

  1.落实场所主体责任。有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有防护指南,有防控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

  2.做好消毒清洁。每天定时对公共设施设备及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走廊、扶梯、座椅、洗手间及手经常触摸的地方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3.配备洗手消毒物资。公用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时可在服务台等处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4.确保有效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5.加强防控宣传。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6.出现疫情疑似症状时,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演职人员防护

  1.演出主办方应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

  2.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三)观众防护

  1.做好预约登记检测等措施。落实预约消费、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实名登记、人流控制等制度;观众拒绝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

  2.保持安全距离。在收银台、等待区等设置“一米线”,推荐非接触式扫码支付,提醒消费者保持安全距离。

  (四)员工防护

  1.做好员工健康管理。落实员工健康监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措施,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

  2.注意个人卫生。及时洗手消毒,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报告制度。发现疑似病例的,演出场所及演出主办方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疑似病例确诊的,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至文化和旅游部。

  (二)压实各方责任。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部门责任,加强对演出场所疫情防控指导,压实场所主体责任,督促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