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电视剧、动画片发行的通知

2018-03-20 09:11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本市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

  近期发现本市个别已备案公示的电视动画片,在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在网络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63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等明确规定,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已进行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等,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影视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9号),再次强调了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行为,现重申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一、各制作机构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已进行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动画片,在未进行内容审查并取得发行许可证前,不得在任何渠道或平台发行、播出。

  二、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要加强播前的审验工作。在电视剧、动画片正式上线播放前,要对其是否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了备案公示和立项审批、是否已取得发行许可证等情况进行查验。对于已备案公示但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也不得将其作为网络剧进行审核播出。

  三、各制作机构和各网络视听网站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的学习和执行,同时开展自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存在违规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机构严肃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联系人:许睿    联系电话:2312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