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18 16:59
来源: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第6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并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市的分网,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规范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
(一)公示的范围
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
(二)可以不公示的情形
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公示:
1.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已依法公开发布采购公告;
2. 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或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3. 无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
4. 不改变采购需求。
(三)公示的内容和期限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对公示项目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对采购需求是否包含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内容,以及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公示内容和期限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公示内容可不包含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有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其他事宜(包括对异议的处理等),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原则上,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本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具体实施步骤和其他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0〕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结果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告内容应包含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推荐理由。
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且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前述原因包括以下与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该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