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 申报指南

2020-03-05 00:30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强化正面为引导,鼓励群众文艺创作,唱响新时代最强音。根据《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并对2020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资助范围

  本年度资助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和建党百年等主题创作的群文作品和开展的群文活动,特别关注此次疫情防控主题创作和线上活动。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1、小型节目: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艺等艺术门类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戏剧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5分钟;曲艺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2分钟。

  2、小型剧目:主要指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等,时长不超过45分钟。

  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创作,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为人民喜闻乐见。

  群众文艺创作项目要求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初稿,在2020年1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作品,并在申报年度内完成5场巡演。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主要指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艺术普及类、传播推广类、演出展览类等公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该是能够在2021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的项目。

  二、资助额度

  资金资助依据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项目质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预算的30%。

  遇特殊情况,则由评审组集体商议决定。申请资助数额未达到评审通过资助额度的,按申请数额资助。

  三、资助方式

  (一)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的70%,主要资助创作核心环节;资助项目结项后支付剩余的30%。

  (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先期拨付资助资金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结项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四、申报条件

  1、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备申报群众文化项目资助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以申报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

  2、对群文创作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群众文化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4、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5、已获得群文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书》的情况,其项目主体下一年度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6、申报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在本年度启动并实施;应具有详细的策划方案,落实部分项目资金。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7、同一项目在同级财政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群众文化项目资助采取网上申报,并需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登录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http://zxzj.wgj.sh.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4月3日(4月3日17:00申报系统关闭)。

  3.友情提示: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在收到受理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通知申报人。需要重新申报的申请主体,如在截止时间前(4月3日17:00)未能重新提交符合要求材料的,受理窗口将不予受理。

  (二)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文旅局、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材料受理时间4月7日至4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过期不予受理。

  2.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3.受理地点: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巨鹿路709号)。联系人:陈默耘 33394073

  六、申报材料

  1、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2、《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十份。

  3、申报群众文艺创作项目的,须提交该作品的剧本、乐谱、音像资料等有关材料一式十份;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4、申报具有涉外性质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须提交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与涉外项目相关的文件或复印件一份。

  5、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授权书和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已获资助过的项目,本年度继续举办再次申请资助的,须递交曾被资助项目的总结(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相应的图片资料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七、签约实施

  (一)申报项目通过评审后,市文化和旅游局与申报主体签订《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项目资助申报表》作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获资助的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排,参加由局组织的公益活动。

  八、监督管理

  (一)各申报单位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未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申报单位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2年内有行政处罚纪录或被列入工商部门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单位,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

  (二)所有申报获得资助的项目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结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递交本年度被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资金使用项目明细表等。如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1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对项目结项报告进行审核。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单位和个人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资助的信息告知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与接受拨款单位一致。如遇特殊情况,接受拨款单位须出具该经费仅给予申报单位专款专用的情况证明。获资助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项目,须在结项后三个月内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五)各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意识形态工作须切实履行好把关职责。

  (六)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我局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  主体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协议》等情形;

  4.已公示通过的资助项目如自行放弃;

  5. 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九、咨询方式

  受理事项:陈默耘 33394073

  政策咨询:何易 23118207


  本“申报指南”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申报链接http://zxzj.wg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