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07-09 05:23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本市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第3号令《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4月30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活动,切实贯彻实施好《规定》,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规定》的学习工作。

  《规定》的发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是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保障。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提高认识,组织创作、制作和审核人员认真学习《规定》的各项要求,规范未成年人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

  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

  《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专区,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设立法定监护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休息提示制度、通知删除制度、公众监督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义务,深刻理解《规定》中“节目规范”和“传播规范”的具体内涵,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遵守规范,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并尽快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建立上述各项制度。

  请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于5月24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四川中路276号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5月13日

(联系人:夏薇怡、周琛雯 联系电话:23128082、23128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