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本市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全面摸查工作的通知

2019-06-10 06:29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 [2019] 81 号) 的有关要求,现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自查,加强工作沟通和对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将开展对本市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全面摸查,清理 “僵尸企业”。本市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之前提交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详见附件),报告中须如实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并确定一名日常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强与我局的日常工作对接。逾期未提交企业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我局将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注销相关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备案。

  二、业务梳理,据实申请相关许可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调整为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其中,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成台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作品。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Flash 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须根据企业实际业务,对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据实申请许可,我局将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不符合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条件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 年 6 月 4 日

附件下载:

企业经营情况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