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3-07-13 15:34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文旅发〔2023〕12号

  

各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有关单位:

  为激励、促进和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非遗函〔2023〕13号),市文化和旅游局将于近期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现将涉及本市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公布的、健在的本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已被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评估方式

  在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的指导下,市文化和旅游局将采取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评估等方式开展。

  三、评估内容

  围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以及核心技能艺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情况;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徒弟掌握核心技艺等授徒情况;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传艺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包括收集、整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或者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包括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等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情况。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为重点,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五)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六)参加培训情况。以参加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研修班为重点,包括参加各类国家级非遗相关研修培训、市级及以下非遗研修培训等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发表(出版)论文、专著等研究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情况。

  四、评估程序

  (一)自评

  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与市文化和旅游局签订传承协议,并逐项对照协议内容进行自评;

  (二)评估

  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和市属保护单位,对本区、本单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自评情况进行评估,将自评、评估意见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无法参加评估的情况

  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经由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区文化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明确为“丧失传承能力”,可以不参加评估。不参加评估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和旅游部将停止发放传承补助费(详见后文)。

  五、评估结果及运用

  (一)各区、各单位根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开展情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等五种情况提出评估结果建议,评估建议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本区或本单位参评人数的20%。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估结果建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文化和旅游部核审查。

  (二)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予以表扬,并适当增加传承补助费。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一年度的传承补助费。对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保留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传承补助费。对认定为取消资格的,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按照程序取消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评估质量。年度评估工作是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评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评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严把评估质量关,不搞走过场,确保评估真实有效反映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

  (二)严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评估工作各项措施要,求严格遵照程序落实各环节工作任务,并进一步把握好时间节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服务,体现人文关怀。各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服务机制,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共同做好评估工作;同时把评估作为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契机,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深入开展。

  (四)严把节点,按时提交材料。请各区、各单位组织本区、本单位参加评估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填报《上海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自评表》(附件1),签署传承协议(附件2);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丧失传承能力,申请不参加评估的,填写《不参加202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申请表》(附件3)。上述材料请于3月31日前,以纸质形式(一式一份)寄送至指定地址,并将电子版本发送至指定邮箱。

  七、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市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人:张昕   联系电话:23118216

  (二)材料受理

  联系人:朱艺芸       

  地  址:宝山区沪太路4788号环岛路2号

  邮  箱:zhuyiyun2010@126.com(接收材料电子版本)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自评表

  2.上海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协议(2022年度)

  3.拟不参加202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申请表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3月9日

  (联系人:张 昕  联系电话:2311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