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系统“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020-06-16 09:54 来源: 市文化旅游局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局政策法规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局市场管理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局公共文化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局文物保护管理处)
  6、《博物馆条例》(局博物馆管理处)
  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传媒机构管理处和电视剧处)
  8、《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局安全和应急管理处)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局办公室)
  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机关纪委)
  二、项目清单
  (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
  坚持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局级干部专题学法,局长办公会定期学法制度。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专业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学习和研讨。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有效提高我局领导干部和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机关公务员和系统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将宪法、《行政许可法》纳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入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定期组织局机关干部学习行业专业法规和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通过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以及权责清单,督促公务员进一步熟悉、掌握《行政许可法》和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行业法律法规。
  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带头模范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二)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过程
  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及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
  (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加强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专业人员的学法用法活动。加强对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围绕保障市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文博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开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加强对各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编辑记者队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律素养作为媒体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法制培训。适时召开法制节目播音员主持人、编辑记者法制宣传工作经验交流会,提高媒体法制节目从业人员法律素质和整体水平。
  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继续办好娱乐场所、网吧、卫星设施安装、社会影视制作公司等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班,讲解宣传国家有关娱乐场所、网吧、卫星、影视管理等行业法规。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自律和规范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通过自主管理,倡导各类经营单位坚持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市场秩序。
  加强对全社会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运用公众服务窗口开展法治宣传,推动市、区、街镇三级文化、广电、文物受理服务窗口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大力宣传行业法规,扩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专业法规在市民中的知晓度。深化“法律六进”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宣传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法规。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植入各类文化艺术表现形态,把法治文化作品纳入各级文化作品评奖内容,推动创作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演展播、下基层等,培育一批法治文化活动品牌。积极利用资源优势开展特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电视台、电台继续深入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制作播放具有深刻教育意义和社会影响力的法制专题节目,不断提高法制宣传质量和宣传力度。积极拓展文艺宣传阵地建设,引导、鼓励文化团体和艺术工作者创作和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法制文艺节目,深入社区、学校、部队、企业和工厂演出,将文艺形式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发挥文艺寓教于乐的独特作用。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日、非物质遗产保护日、宪法宣传周等各种主题活动日,精心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运用网络传播,弘扬主旋律,激发法治正能量。培育和推广互联网法治传播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建立良性常态的内容供给机制。
  (四)加强考核评估
  加强本系统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普法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
  (五)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各级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系统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由分管领导挂帅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日常工作机构。明确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制定和实施完整的工作规程,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工作检查、年度考核等制度。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落实中央、本市的普法规划。
  三、重点普法对象
  (一)上海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和系统内干部职工。
  (二)各类文化和旅游、广电、文物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