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五:旅行社安排的活动需要和旅游广告一致吗?(合同的内容)

2019-04-30 06:18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去年5月,我看见上海XX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大理、丽江老年5日游的广告,全程30个景点全包价格5000元。于是我替父母报名参加了此次旅行。父母到当地后,地接社接待态度恶劣,而且整个游程下来,少跑了不少景点。父母相当气愤。回上海后,我与旅行社多次交涉。旅行社都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广告不是合同,旅行社并不需要完全按照广告中说的去做。请问旅行社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刘律师:《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本案中,旅行社所登载的旅游产品广告比较详细,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属于要约性质。游客的报名行为即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双方的旅游合同成立。因此,广告上的内容应当属于双方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如果与其广告中刊登的内容不符,应当属于违约行为。游客据此可以向旅行社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