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六:没有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有效吗?(合同的形式)

2019-04-30 06:17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公司组织员工国庆期间赴桂林旅游,与某旅行社业务员商定由该旅行社承接。我们支付该业务员一张2万元的支票,业务员在收据上签了字。第二天旅行社来电通知,因国庆期间机票折扣取消,原来约定的优惠票无法拿到,要求公司增加机票费用。公司未同意。旅行社遂单方取消了此次旅游。后来我公司只好自行购票前往,但在住宿、交通等方面多支出了不少费用。事后,公司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但旅行社辩称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此无合同关系,不同意赔偿。请问:旅行社的说法有道理吗?

刘律师:合同的订立形式并非只有书面一种。《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例中,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业务员与公司就旅行已达成了口头协议,旅行社也收取了公司支付的对价,说明旅行社不仅确认合同的成立,双方并已对合同义务进行了部分履行。旅行社对优惠机票的取得既然已经做了约定,应当依约履行。且优惠机票能否取得,旅行社在签约前应当有所预见,因此机票折扣的取消也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为旅行社的单方解约,致使公司多支付的旅行费用,应当认定为公司因旅行社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旅行社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