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的合同,能否适用?

2018-04-23 09:22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是上海一家中外合资饭店的职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经施行,但公司要求我们在2007年12月21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五年。请问:如果在5年内出现合同纠纷,可以按《劳动合同法》处理吗?

刘律师:你的问题实际上是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是指《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对于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1、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即,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继续履行该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重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订立。但是对于两次以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则采取的是阻断方式,也即,从新法实施时起来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
      2、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该依照新法规定,在新法实施之日起的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问题。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年限能否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呢?《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阻断计算的方法,也即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单位工作之年限计算。作为补充,该条还规定,如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