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

2018-01-05 09:55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旅游社招聘一名日语导游,招聘时要求日语一级,口语流利,能与日本游客正常交流,独立完成带团任务。某外语学院毕业的小王前来应聘。她拥有本科学历和日语一级证书。我们当时觉得证书都齐全,且系正规外语院校毕业,就录取了她。合同两年,试用期两个月。工作一个月后,发现小王口语很差,交流存有障碍,发生多宗投诉。我社考虑到口语提高需要一定时间和培训投入,小王在一段时间内都难以胜任目前工作,所以希望与她先解除合同,让她进修一段时间后再参加工作。但小王说她在工作上并无严重过错,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她的说法成立吗?

刘律师:法律设置试用期的目的是让劳资双方在合同履行的初期,能有一段时间让双方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熟悉,以促进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则难以满足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是导游,且说明了招聘的具体条件。所以,虽然小王的成绩是不错的,但其口语差的问题也实际影响到了合同的履行,也是不符合当时的录用条件。旅行社可以行使该项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