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说走就走吗?

2017-10-30 09:54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原来在甲饭店担任厨师工作,乙饭店想让我“跳槽”过去,承诺的待遇也比较高。
我和甲饭店的劳动合同是3年的,现在还没有到期。但乙饭店催得很急,要我当月就过去。请问我可以“跳槽”过去吗?

刘律师: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跳槽”的想法是合法的。
      但必须提请你注意的是,你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以便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如果你急于去新单位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具体损失:(1)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2)培训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