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要求“保密费”吗?

2017-10-09 08:52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在一家旅行咨询服务公司担任营销主管工作。单位和我签有一份保密协议,要求我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工作。前些天,我“跳槽”了。但老单位发来公函,说我所在的新单位是做相同业务的,我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要我马上离开。我答复说离开也是可以的,但老单位应该给我一些补偿,毕竟换个行业找工作也不容易。但老单位说我以前的工资很高,已经包含了保密补偿款在内。我有点疑惑,老单位的说法正确吗?我必须离开新单位吗?

刘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规定,单位和你是可以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但竞业限制协议的成立是有前提的,即单位必须支付补偿金。而且,补偿金必须是在你离职后的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的。所以,你单位说你工作期间的工资包含了补偿费,这种说法是规避法律的,不能得到支持。其实质是你原单位没有约定也没有支付补偿费。所以,你原单位与你的竞业限制协议将因为缺少前提条件而归于无效。你可以在新单位继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