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签订的旅游合同有效吗?(合同的效力待定)

2020-10-31 03:07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问:我儿子今年15岁。前天,他偷偷拿了压岁钱,和同学去了上海XX旅行社,报名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黄山二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支付了500元旅游费用。我知晓后,立刻去该旅行社表示小孩子不懂事,那么小的孩子让他去黄山,做家长的实在不放心。希望旅行社能解除旅游合同,退还旅游费用。旅行社却坚持已经签订了旅游合同,不能退款。请问,我能拿回这500元旅游费用吗?
刘律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才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15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外出到黄山旅游带有一定的风险性,超出其适应的心智范围。因此,他私自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法定代理人,如果不追认,该合同无效。本案例中,您作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您儿子签订的旅游合同,是作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此旅游合同便归于无效,旅行社应该全额退还您儿子所付的旅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