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会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2-05 16:28 来源: 上海市文旅局

沪肺炎防控办〔2020〕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集会类活动的疫情防控管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制定了《上海市集会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上海市集会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

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保障我市集会类活动审慎、安全、有序举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我市各类会议、论坛、文娱、庆典等集会类活动(以下简称“集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要对辖区内举办集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

  (二)群防群控原则。所有集会参与者(含集会举办单位、场所单位、参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观众等)都应自觉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确保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防控。

  (三)科学专业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疾控等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做到科学防控、专业防控;制订集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确保防控到位、处置及时、信息完整可追溯。

  (四)分级分类原则。结合集会特点,做好疫情风险评估,根据集会规模等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审慎举办涉外集会。鼓励境外参会人员和观众通过在线方式参与。

  (五)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我市疫情响应级别调整变化,按照国家和我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科学合理调整集会防控措施。

  三、严格报批程序

  (一)分类管理。由市级党政机关举办的,或有国家级、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或有外籍和港澳台等境外重要人士参加的、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或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的集会为重大集会,其余集会为一般性集会。

  (二)提出申请。所有集会,举办单位均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集会的情况说明和疫情防控方案。其中,有重要领导参加的集会应明确细节安排。

  (三)分级审批。对一般性集会,应由区防控办负责对其举办的必要性、集会时间、集会范围以及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进行审核批准,并指导完善集会疫情防控方案等。对于重大集会,由区防控办初审同意后,报市防控办审核批准。

  四、压实各方疫情防控责任

  (一)集会举办地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辖区商务、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集会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集会举办单位制订并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集会举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集会举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向举办地所在区防控办提交集会举办申请,接受疾控部门的指导,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

  (三)集会举办场所单位落实现场防控责任。场所单位应按照审批的集会防控方案,负责集会场所的防疫消杀、通风保洁、现场疫情防控设备、相关防疫物资、通道出口以及应急处置场地的安排配置等;负责提供集会现场服务、疏导现场人流、协助集会举办单位做好参会人员的入场管理等。

  (四)集会参与者承担个人防控责任。集会参与者应按照集会疫情防控要求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规范佩戴口罩,做好自我防护。如在现场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按规范流程处置。

  附件:上海市集会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引


  附件

上海市集会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我市各类会议、论坛、文娱、庆典等集会类活动(以下简称“集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1.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集会举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集会的疫情防控工作。

  2. 集会举办单位应会同举办场所单位共同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向举办地所在区防控办提交集会举办申请,并根据审批意见及时修改完善防控方案等。加强集会前演练,确保突发事件有序、科学处置。

  二、充分做好集会前准备

  3. 举办集会前要做好疫情风险评估。中、高风险地区原则上不举办集会。举办地所在区防控办负责对集会的必要性、举办条件和防控方案等进行审批。其中,重大集会由区防控办初审同意后,报市防控办审批。

  4. 集会采取预约制,实行实名办证、实名进场,证件制作和使用应确保“人证合一”。举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加集会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及健康查验程序,要求其做好集会前14天自主健康监测和信息登记。此外,根据集会的规模、规格和相关防控要求,视情要求参加集会人员和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3天内、5天内或7天内(以采样之日起算)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 非必要不邀请境外来沪人员和集会前14天有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现场参会。如确需境外人员参加集会的,应提前入境,并按我市入境人员防疫要求落实为期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隔离期满且无异常情况方可参加。参加集会人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于集会前做好14天自主健康监测(附件1,下同)和必要的核酸检测,并承诺履行个人疫情防控责任、签署风险承诺书(附件2,下同)。

  6. 集会举办单位应于集会前做好口罩、消毒用品等必要的防疫物资储备(附件3)。防疫物资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 集会举办单位、集会场所单位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安装体温测量、消毒等设施设备,合理规划人员路线和流量管控方案,科学规划场地分区及集会区域布局、合理设置通道宽度和座位等。应选择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区域设置符合要求的临时留观处置区,并规划好应急处置通道。

  8. 对工作人员开展防疫知识培训,指导其正确掌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消毒操作、公共场所清洁、应急情况处置等要求和技能。做好工作人员集会前14天自主健康监测和必要的核酸检测,并签署风险承诺书等。

  三、严格落实集会入场管理

  9. 加强入场安检。入场处人员应佩戴口罩,并尽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避免人员聚集。各入口处安检区设置体温监测设备或配备手持式体温检测仪,对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验进场人员证件,确保“人证合一”;查验健康码和口罩佩戴情况。根据集会规模、规格和相关防控要求,视情查验入场人员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10. 入口测温<37.3℃、查验健康码绿码、“人证合一”、并正确佩戴口罩者,以及视情可提供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人员,可正常入场。如发现有体温(经复测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异常症状或健康码异常或无法提供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情况的人员,均不得参加集会,并督促其及时就医。

  四、合理控制会场人员密度

  11. 参加集会人员之间尽量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集会现场应安排专人负责实时监控人流聚集情况,控制集会现场人员密度,原则上,人数不得超过场地饱和人流的50%,必要时实行预约分流、分批错时入场等管控措施。加强馆内现场人流管控,引导人员保持合理间距和有序流动。

  五、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2. 做好场内个人防护措施。原则上,参加室内集会的参会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参加室外集会的参会人员应随身携带口罩,在不能保证安全社交距离的情况下,必须佩戴口罩。集会的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在集会各个区域设置免洗洗手液,供人员随时进行手部清洁。

  13. 非必要不提供集会餐饮服务。如确有需求,妥善做好餐饮管理防控措施。集会餐饮服务商必须做好服务人员的卫生防护,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设立专用就餐区,保持安全距离取餐用餐。加强就餐区域卫生管理,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

  14. 集会举办期间,应加强对集会场所、卫生间和安检区等公共区域、公共用品,以及电梯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相关区域及时公示消毒情况。

  15. 集会举办期间,加强集会场所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式中央空调,应关闭回风和加湿功能,采用全新风方式,加大新风量运行,并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中央空调使用指引要求对空调进行清洗消毒等。

  16. 做好垃圾处置,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每日集会结束后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集会场所内应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并作好标识,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六、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7. 集会举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集会场所单位在集会现场设立医疗服务点、派驻医务人员、储备必要的药物和防疫物资,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现场应急医疗服务。

  18. 集会举办期间,应做好发热或异常症状人员的处置。在集会入口处和集会场所内发现发热或有呼吸道等异常症状人员时,应先引导至临时留观处置区域,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按规范转送至就近发热门诊进行排查。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目前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上海市疫情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健康监测记录表(个人填写)

     2.健康承诺书

     3.集会类活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消毒防护用品清单

  

  附件1

健康监测记录表(个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日  期

体 温

症  状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注:

  1、“体温”填水银体温计测腋下温度,其他症状填写相应情况:包括咳嗽、咳痰、咽痛、打喷嚏、流涕、鼻塞、头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腹痛、皮疹、黄疸等或无。

  2、每日自主开展健康监测,并按要求于集会前提供给集会主办单位。

  3、有上述症状应及时向集会主办单位报告,未排除传染病者或存在其他身体不适者不得参会。


  

  附件2

健康承诺书

  姓名:

单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是( 集会名称 )的□参会人员/□工作人员,本人已知晓并理解、遵守( 集会名称 )关于参会人员(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本人在健康监测记录表中填写的体温和症状均属实。

  本人不属于14天集中隔离观察期或居家隔离观察期内的人群。

  本人从未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或本人既往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但已治愈出院且不属于随访医学观察期内人群。

  本人在参加集会前14天健康监测中体温不曾≥37.3℃,未出现过咳嗽、咳痰、咽痛、打喷嚏、流涕、鼻塞、头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腹痛、皮疹、黄疸等症状,个人健康情况正常。

  本人在(集会名称)前天内接受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

  本人如实回答以下流行病学信息,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1.参加集会前14天内,是否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是□否

  2.参加集会前14天内,是否接触过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患者?□是□否

  3.参加集会前14天内,所住社区是否曾有报告新冠肺炎病例?□是□否

  本人在参加集会期间如出现咳嗽、发热等身体不适情况,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本人在参加集会期间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有关法律及传染病防控各项规定。如本人未遵守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以上声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承诺不实、隐瞒病史和接触史、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3

集会类活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消毒防护用品清单

种  类

物 品 名 称

体温检测

热成像人体测温仪器或红外线体温监测仪

测量体温的红外线额温枪

耳温枪

水银体温计

消毒剂及用品

含氯或含溴消毒片(一般物体表面擦拭或喷雾消毒)

漂白粉(含氯消毒粉)(厕所呕吐物或排泄物消毒)

酒精棉球(棉片)(小件电子物品和体温计消毒)

1%过氧化氢消毒液或二氧化氯消毒液(空气消毒)

1%过氧化氢湿巾(物体表面擦拭消毒)

免洗手消毒剂

呕吐物应急处置包(展厅呕吐物或排泄物消毒处置)

洗手液

消毒器械

锂电池超低容量喷雾器

锂电池常量喷雾器

手动常量喷雾器

循环风空气消毒机(纳米光子或电凝并等)(密闭空间消毒)

全空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回风安装中高效过滤装置或消毒装置(纳米光子等)

防护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医用防护口罩

一次性橡胶/丁腈手套

一次性隔离衣

医用防护服

防护鞋套

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注:1.所有使用的消毒剂(物体、空气和手)均需备案,且在国家消毒产品备案平台上查询到。

  2.终末消毒工作须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


  (主动公开)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印发